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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經召集委員會決議通過 2.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經召集委員會決議通過 3.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經召集委員會決議通過
1、宗旨及任務 1.1 宗旨 為協助藝企交流與合作,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(以下簡稱國藝會)特設立「國藝之友」,以協助國藝會發揮平台之功能,達到永續經營文化藝術之目標。 1.2 任務 「國藝之友」之任務如下: 1.2.1 建立企業與藝文組織互動交流之平台。 1.2.2 辦理會員聚會、參訪與講座等相關活動,提供企業親近藝文之機會。 1.2.3 媒合藝文組織與企業之合作及贊助關係。 1.2.4 促成藝企資源有效整合,達成雙贏目標。 1.2.5 推動藝企合作之研究、出版與推廣。
2、會 員 2.1 會員資格 2.1.1 有意長期贊助藝文活動,或與藝文界進行各項合作之企業、個人或法人。 2.1.2 志願投入委員會運作者。 2.1.3 年費五萬元。 2.2 會員資格之喪失 2.2.1 退會 會員得於會期中退出本會,但已繳納之年費及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。 2.2.2 停權 對會員違反「國藝之友」成立宗旨或損害「國藝之友」形象之重大行為,得經召集委員會之決議,停止其會員資格。停權之會員已繳納之年費及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。 2.3 會員資格之期限 會員之資格除會費於成立前繳交者於成立時起算外,均以會費繳納日起算為期一年,一年期滿後六十日內未繳納次年會費,視同自動放棄會員資格。 2.4 會員資格之審查 召集委員會保有審查會員資格之最終權利。
3、組織及分工 3.1 組織 「國藝之友」置會長一人、副會長二人、召集委員若干人。會長、副會長及召集委員均為志願義務職,任期一年,但得連任。 3.1.2 正副會長推選方式 本屆會長得繼續連任,若不再連任,則從本屆召委中選出一位,擔任下一屆會長。副會長得繼續連,不足時由會長推薦人選擔任。 3.1.3召委推選方式 志願擔任召委之人數小於7人時,由新任會長統籌將召委人數選齊。 3.2 分工 「國藝之友」會長對外代表「國藝之友」,並擔任會議主席;副會長輔佐會長,並於會長不能行使職務時代為行使職務;召集委員會負責討論推動年度會務事項;國藝會為會務執行機構,並由國藝會董事長綜理會務推動執行事宜。 3.3 國藝會執行事項 3.3.1 召集委員會及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 3.3.2 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之初核。 3.3.3 執行召集委員會暨大會決議之會務。 3.3.4 其他請求國藝會協助事項。
4、會 議 4.1 會員大會 「國藝之友」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,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。 4.2 召集委員會 「國藝之友」召集委員會不定期召開,開會時間於兩星期前以書面通知。 4.3 出席召集委員會人員 由會長、副會長、召集委員出席召集委員會。會議之決議,以出席召集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。 4.4 列席召集委員會人員 國藝會董事長、董事及業務部門執行人員,得列席召集委員會。
5、經 費 5.1 經費來源 「國藝之友」經費來源如下: 5.1.1 年費:會員應於入會時及其後每年度一次繳納當年度年費。 5.1.2 會員捐款。 5.1.3 國藝會董事會所通過之會務推動預算。 5.1.4 其他收入。 5.2 經費運用 5.2.1 辦理藝企交流所需之費用。 5.2.2 辦理各項促進「國藝之友」會員親近藝文活動之經費。 5.2.3 其他與「國藝之友」業務相關之支出。 5.3 帳戶與會計 「國藝之友」之會計帳戶獨立,但得以國藝會之名目開立。召集委員會得要求審閱帳目,並得請相關單位提供說明與解釋。
6、生效與修改 本辦法由召集委員會同意後生效並執行,修改時亦同。
7、附 則 本辦法未規定者,由召集委員會討論以多數決議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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